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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会救助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湖南出台办法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2022-02-18 21:14:05 来源:红网

红网时刻2月18日讯(记者 陈彦兵)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家庭,如何核对其经济状况?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者,将如何处理?近日,湖南省民政厅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程序等作出规范。

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救助单位”)在依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灾后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经核对对象授权,由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等经济状况开展信息归集、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活动。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家庭等。

《办法》要求本着客观、公正、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主要核对四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核对前,核对对象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状况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地使用权及林木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产生的收益;机动车、大型农机具、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权、商业保险和较大价值的电器、家具、工艺品、字画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婚姻、赡(抚、扶)养人、死亡销户、失踪、法人登记、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等级、类别等。

对申请人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明显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高铁、民航出行等高消费情况,核对机构可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工作以核对平台采集数据开展信息化比对为主要方式,社会救助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核实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基于核对对象的授权或委托授权和相关部门的委托授权开展核对。委托授权须以书面形式(含合法的电子文件)进行,核对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核对,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核对对象不得隐瞒和虚报

核对对象提出救助申请时,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不得隐瞒和虚报。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质或者服务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系统失信人名单。对妨碍、阻挠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同时,根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求,对已获得社会救助资格的家庭开展定期、随机或自定义复查。省级核对机构应每年协助市级核对机构对在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实施1次家庭经济状况年审排查。对有需要进行跨省核对的,市、县级核对机构可向省级核对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核对机构通过部省核查网络发起跨省核对。

对核对结果有疑异的,可通过救助经办单位向本级核对机构提出复核要求,核对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救助单位。

核对报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信息的互换互用工作,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发挥服务民生的作用。

核对报告仅用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或复核救助对象时作为参考,不作其他用途。核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对核对有关痕迹及核对结果进行任何删除和修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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