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日渐融入生活,个人信息的搜索和应用越来越频繁,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一系列风险。
3月15日上午,“共促消费公平”2022年湖南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上,《2021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调查报告》发布。
为全面了解我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湖南省范围内消费者、行业专家等开展了个人信息保护状况调查,厘清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网络调查总计回收有效样本4590份,覆盖全省14个市州。
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太多
网络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消费者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这从消费者的习惯可以看出:48.80%受访者不在网吧等公共场合的电脑上输入账号信息,47.95%受访者能做到快递单、刷卡POS单、银行业务回执单等不随意丢弃,42.33%受访者不使用公共场所未加密的Wi-Fi、不安装来路不明的APP等,38.34%受访者能在用户注册时谨慎填写真实信息,27.25%受访者不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火车票、飞机票、护照、照片、日程、行踪等信息,22.16%受访者定期更改密码或设置复杂密码。没有采取过措施的仅占5.01%。
但生活中有太多情境需要消费者留下个人信息。
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需在各种地方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在各类调查访问(如电话访问、讲座信息表填写等)留存个人信息的最多,占比50.72%;在各类手机APP留存个人信息的占47.76%;线下办理业务(如银行、营业厅等)留存个人信息的占46.34%;各类网站(如博客论坛、求职网站、学习教育)留存个人信息的占42.90%;在商场消费(如办理会员卡,参加促销活动等)时留存个人信息的占29.83%。
消费者座谈会中,消费者表示:“入住酒店、使用APP、浏览买房或买车网站、办理银行业务、手机业务、会员卡等都需要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收集”。
五成受访者表示购房购车后被广告骚扰
个人信息被收集后,是否还会被二次使用、是否会被贩卖,其信息存储安全是否得到保障?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答案并不乐观。16.36%的消费者表示遭遇过个人信息被侵犯或泄露的情况。这部分消费者中,接到广告或骚扰信息,收到违法、诈骗信息分别占73.10%和57.92%;隐私泄露,名誉受损的占29.16%;遭受财产损失的占19.04%;13.18%的消费者反映个人账户密码被盗。
消费者座谈会中,消费者均表示自己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如收到快递信息但实际不存在、收到中奖信息、收到售房装修电话或信息、收到卖车电话或信息、收到刷单等垃圾信息,尤其是售房、装修、卖车的电话中对方知道自己的姓名,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困扰。
通过进一步的拦截式访问深入调查,50%的受访消费者经历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后,有其他相关公司向消费者推广(如装修公司、车险公司);47.38%的消费者网上购物后,有其他非该店家向其发送推销广告;43.07%的消费者表示注册某一APP后就会收到销售该类产品的电话;42.32%的消费者反映收到知道自己的姓名或部分身份信息的陌生推销电话;35.58%的消费者收到各类知道自己个人部分信息的短信;25.47%的消费者收到刷单短信;18.54%的消费者收到莫名其妙的快递信息,实际没有购买任何东西;11.61%的消费者遇到过网络诈骗;仅7.30%的消费者表示没有遭遇过以上任何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惩处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
消费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出现的原因中,占比排前三的是:执法不严,惩处措施不到位;个人信息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缺乏法律保护,依次占46.67%、44.81%、42.81%。
专家表示,互联网时代信息是一种资源、一种商业机会,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无处不在,尤其在金融、保险、酒店、房地产等行业是重灾区。而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包括:主体缺位,无明确监管机构;行业主体执行不规范;无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不高;缺乏存储管理;信息转化为价值的利益驱使等。
虽然消费者普遍反映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但真正维权的却不多。35.49%的消费者表示没有投诉过,26.85%的消费者向国家网信办举报,11.28%的消费者向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11.05%的消费者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警,10.82%的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
保护组织投诉过;4.51%的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过。
网络调查显示,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消费者没有进行维权的原因主要是资金等个人利益没有损失,占比54.64%;其次是不知道如何维权,占比51.55%;41.24%的消费者认为维权程序太复杂,成本太高;还有21.13%的消费者认为维权成功也没什么好处。
省消保委建议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
通过调查情况,省消保委建议,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出台,深化研究与界定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合法、正当和必要性边界,对个人数据处理者分级监管,推行适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个人数据处理者的信用管理。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明确监管部门权责分工,限制自由裁量权,建设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个人信息侵害案件的统一快速受理与处置机制,进一步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公益社会组织的作用。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加强常态化、社区化的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相关企业长效宣传。
发挥行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以行业专业优势建立行业数据处理规范,发挥行业协会与头部企业的引导示范作用。
标签: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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