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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床位费护理费一次性最多收取6个月 湖南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
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发布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湖南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加明晰了多个方面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更明确具体、养老人员的利益得到更加重视、规范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了收费调整间隔期、新增了收费管理类型、细化了收费管理规定等。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行两类价格管理政策,分别是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规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人员,不仅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且在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收费按期计收、调整间隔、信息公开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对于收费调整间隔期,《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并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重新签订或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另外,《管理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其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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